廊安办〔2021〕58号
廊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阳区、永清县、霸州市安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按照省安委办《河北省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委办〔2021〕36号)要求,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确保供气安全,市安委办制定了《廊坊市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廊坊市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
防控专项工作方案
为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确保供气安全,按照省安委办印发的《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1〕36号)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天然气保供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廊坊市委、市政府关于天然气保供和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压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天然气保供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升应急抢险能力,防止因事故导致减产、停产,全力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
二、检查范围
1.天然气开采:
中石油华北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广阳)
中石油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霸州)
2.长输管道:
国家管网集团北京管道有限公司天津输油气分公司
3.储气库等三类保供企业: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储气库管理处(霸州)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河北储气库分公司(永清)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
(一)安排部署。市应急管理、市市场监管、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保供企业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安全保供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安全风险排查清单和管控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实施步骤,压实相关责任,全面动员部署。有关部门和保供企业实施方案要于2021年12月5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自查自改。保供企业要认真对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全面落实整改措施。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情况要根据企业类型,每周分别报送市应急管理、市市场监管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所属的保供企业要同时报送中央企业总部。
(三)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在保供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保供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市级部门会同县级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督促保供企业加快问题隐患整改,切实提升天然气安全保供保障能力,确保天然气保供安全。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问题隐患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
(四)督导复核。市安委办将组织人员对各有关部门及保供企业的保供方案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和安全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对安全保供不力、安全隐患突出的,采取公开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主要检查内容
(一)共性部分
1.是否制定了天然气保供工作方案,是否制定并落实了保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
2.保供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维修保养工作,是否按要求配置了相应的备品备件;
3.装备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是否正常投运;生产现场是否存在擅自停用装置设施的安全保护、联锁保护或者擅自变更报警控制参数的情况;
4.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超负荷作业的情况,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情况;
5.是否存在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的情况;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商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6.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交叉作业是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动火、吊装、管线打开、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高危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了作业许可制度;
8.人员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及作业变更是否严格执行了变更管理制度;
9.新投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执行到位,是否按要求完成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是否配备到位、维护良好,应急人员是否熟练使用应急装备。
(二)天然气开采企业专业部分
1.高压、含硫化氢及二氧化碳的气井是否设置了自动关井装置;
2.运行的压力管道、储罐等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3.气井井场、计量站、集输站、集气站是否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了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
4.井口装置及其他设备是否完好,井口阀门开关是否灵活;
5.管汇是否超压运行,管线解堵时是否严格执行了操作规程;
6.是否定期对集输管线开展了巡回检查,并如实记录压力、温度;是否对异常情况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
7.天然气脱水装置中,气体系统是否选用了全启式安全阀,液体系统是否选用了微启式安全阀;
8.在天然气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时,是否严格执行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要求,并落实了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
(三)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专业部分
1.是否完成了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等高风险管段安全风险评价,并按照“一区一案”要求落实了物防、人防、技防和信息防管控措施;
2.是否完成了管道沿线发生地质灾害管段的安全评估和修复治理;
3.管道、站场阴极保护系统是否正常投运;
4.是否制定了管道巡护和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管道巡护和监护;
5.是否存在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安全隐患,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6.是否配置了与运营管道相适应的维修和抢修资源,或通过协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提供维修和抢修技术服务;
7.站内工艺管道存在可能超压的部位,是否设置了压力保护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8.输气站内管道存在冻结风险或堵塞风险的部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冻堵措施。
(四)储气库企业专业部分
1.是否制定了采气工作方案,是否经过逐级审查,是否组织宣贯培训并严格执行;
2.是否编制了地下储气库启、停运操作规程和单体设备操作及维护规程;
3.是否定期对注采井和监测井压力和温度进行监测;
4.是否制定了环空压力管理制度,监测各层套管间环空压力,适时进行环空压力释放、压力恢复测试,寻找压力来源,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消减措施;
5.采气装置设备、紧急关断系统是否完好,特种设备、工艺管道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检测,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6.采气装置变更采气参数是否经安全评估,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超设计压力采气的现象;
7.是否定期对井下安全阀及地面控制系统进行了功能测试;
8.含硫储气库是否开展了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人员防中毒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地方组织领导。做好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民生民心。各有关部门及保供企业要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做好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各地要加强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综合协调,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一线督导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相关具体工作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真正把各项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二)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定职责,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天然气开采、储气库等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保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供企业是供气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设备设施和管道维护,确保各类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要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加大要害部位、薄弱环节的巡查、巡检、巡护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类风险可控、各项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今冬明春安全稳定供气。
(四)强化应急救援处置。保供企业要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维护抢修队伍或配备应急处置专门人员,配备维护抢修车辆、抢险设备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要配备专门人员和装备,加强消防队伍和力量配备,要强化对部门和企业应急力量的整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响应及时,处置有序,救援有效。
市安委办将于12月3日前,将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方案报送省安委办;建立周报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每周五上午12时前,将本周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开展、问题隐患整改及应急保障等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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