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委托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事项的通知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廊坊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委托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委托权限
廊坊开发区范围内,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五)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由省级应急部门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六)涉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七)涉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八)中、省、市属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三、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
(二)可以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
(三)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四)委托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报告实施情况;
(二)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要合理配置审查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具备相应的承接能力。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严格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降低安全条件。
(二)受委托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将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廊坊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全年委托事项办理情况总结。
(三)委托期限自2024年11月15日起,此前廊坊市应急管理局(含原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同时废止。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