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文安新桥精细化工产业区
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
文安新桥精细化工产业区管委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改,国办函[2021]58号增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应急管理局等十部委公告[2015]第5号)、《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公告(应急部等部门联合公告[2022]第8号)、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号)、《“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应急〔2022〕22号)、《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事业“十四五”规划》、《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划文件中关于制定地区或园区“禁限控”目录的要求。
推动河北文安新桥精细化工产业区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园区化工产业绿色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以“布局合理化、产品高端化、资源节约化、生产清洁化”为指导,全面提升园区化工行业整体安全环保水平,特制定本园区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落户于园区范围内,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化工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5-28类)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布局要符合河北省、廊坊市及文安县“十四五”发展规划、石化、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发展规划及河北省国土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园区各产业平台发展定位和区域环境承载力。
化工项目须按规定由发改、经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可以增加相关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一)禁止(淘汰)类
1、剧毒、高毒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应急管理局等十部委公告[2015]第5号)规定的 148 种剧毒类产品。
2、重金属类
铅、锡、汞、砷、铬、镍及含铅、镐、汞、砷、铬、镍化合物 (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3、易制毒化学品类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 N-乙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 (含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羟亚胺、1-苯基-2-溴-1-丙酮、3-氧-2-苯基丁睛、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4、高易爆品类
硝化甘油、硝化纤维。
5、农药及农药中间体类
所有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部分可作农药中间体又可作医药中间体的按限制类处理。
6、生产装置 (规模) 类
(1) 新建 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 (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 (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 吨/年以下皂素 (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 生产装置。
(2) 新建 7 万吨/年以下聚丙烯 (连续法及间歇法)、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 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 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睛/苯乙烯共聚物 (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一羧基丁苯胶 (含丁苯胶乳) 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醋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3) 新建纯碱、烧碱、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 (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 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4) 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 (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 (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
(5) 新建单线产能小于 1万吨/年氰化钠 (折 100%)、单线产能 5千吨/年以下碳酸鲤、氢氧化钾,单线产能 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6)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按生产装置。
(7) 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 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生产装置。
(8) 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 (不包括国家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9) 新建氟化氢 (HF) (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 万吨/年以下 (有机硅配套除外) 和 10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 (HCFCs) (作为原料用的除外)、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 (PFOS和全氟辛酸 (PFOA),六氟化硫 (SF6) (高纯级除外) 生产装置。
(10) 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 (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 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 (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 (TMID) 生产装置。
(11) 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 C原粉 (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B12(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 E 原料生产装置。
(12) 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 (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烷酸 (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 (7-ADCA)、青霉素 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跑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13) 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14) 新建以含氢氯氟烃 (HCFCs) 为发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XPS) 生产线。
(15) 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6) 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6 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
(17) 单线产能小于 10 万吨/年的常规聚酯 (PET) 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18) 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
(19) 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
7、生产工艺类
(1) 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2) 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 法生产工艺。
8、其它类
(1)聚氯乙烯 (PVC)食品保鲜包装膜。
(2)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3)糊式锌锰电池、镍电池。
(4) 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 1200 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中淘汰类产品、产能和装置一律禁止。
(二)限(控)制类
1、涂料
高 VOCs、低固体分含量涂料。
2、医药中间体、医药原料药
3、无机化工(催化剂及助剂除外)
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及民营企业 50 强、央企、上市公司 (新三板除外) 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实行有条件的准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新区化工园区相关规划要求,化工园区引进的项目优先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自动化程度高的、具有可靠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的生产项目。而且必须具备完善、有效的“三废”治理措施,能够实现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保障区域环境功能区达标。引进的项目安全、环境风险必须可控,优先引进安全、环境风险小的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政策和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目录》自2024年10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