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区划和地震基本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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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烈度是用来衡量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的指标。当以地震烈度为指标,按照一定原则,对全国国土地震影响程度进行区域划分,编制成地震烈度区划图,并作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时,区划图中所标示的地震烈度便称为“地震基本烈度”。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相继编制了三次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通常称之为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地震烈度区划图。由于这三代区划图的编图原则不同,因此,相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的定义也不相同。第一代地震烈度区划图的编制原则为:历史地震烈度的重复原则和相同发震构造发生相同地震烈度的类比原则。这一代的地震基本烈度被定义为:“未来(无时限)可能遭遇历史上曾发生的最大地震烈度。”
        第二代地震烈度区划图中的地震基本烈度为:未来100年一般场地土(或称中硬土或平均土)条件下可能遭遇的最大地震烈度。第二代地震烈度区划图的编制方法称为确定性方法,地震烈度区划图中标示的地震烈度在对具体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时需做政策性调整。第三代地震烈度区划图采用了地震危险性分析的概率方法,并直接考虑了一般建设工程应遵循的防震标准,确定以50年超越概率10%为风险水准(即防御大约500年一遇地震的能力)。因此,它的地震基本烈度被定义为:未来50年,一般场地土条件下,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这一代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也是一般建设工程(即建筑物抗震分类标准中的二类建筑)的设防烈度,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21世纪初以地震动参数为指标编制了全国地震区划图,称为第四代地震区划图,于2001年以强制性国家标准颁布实施。至此,在抗震设防中不再直接应用地震基本烈度一词。但抗震设计仍保留地震烈度的概念作为建筑物抗震措施的等级指标。

2021年11月11日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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