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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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全国、省、市“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市局安排部署,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双随机”的形式,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部分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将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执法监察时间

   2021年2月24日至3月底。

    二、执法监察内容

此次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重点检查21项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执法监察分组及范围

第一组: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大厂分公司、廊坊黎明气体有限公司、河北亿食特食品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河北)有限公司

组  长:郝春广  

成  员:任永胜、娄爽杰、石燕高

专  家:1名

第二组:负责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石油分公司、香河县香宝气体有限公司、廊坊市荣利石油仓储有限公司

组  长:郭文兴   

成  员:安  杨、董伯顺、刘国斌

专  家:1名

第三组:负责河北中森化工有限公司、廊坊市铭顺石油经贸有限公司、河北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河北视窗玻璃有限公司

组  长:马振宇  

成  员:张战力、杨伟男、陈  飞

专  家:1名

第四组:负责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联合化工有限公司、文安县天澜新能源有限公司、霸州市宏升化工有限公司

组  长:章  明   

成  员:杨智华 曹学禹

专  家:1名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组要高度重视这一时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做好执法监察前的各项准备,落实好工作措施。开展执法监察车辆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保障。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确保此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保工作实效。各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处罚、停产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多种处罚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尤其是对屡尽不止、屡罚不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及时反馈信息。各组要加强信息编写和反馈工作,每天将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发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群,并在24小时内将执法数据录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各组于3月31日前,要将专项执法的工作小结报综合大队,综合大队汇总后反馈市局法规科,法规科负责做好“双随机”公示工作。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执法监察内容

(供执法时参考)

 

1、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2、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3、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4、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设置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并正常投入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5、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6、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7、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8、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0、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11、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12、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13、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14、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15、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16、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17、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投入使用。

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完成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定级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化工安全仪表系统专项整治工作。

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20、生产装置控制室或机柜间是否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采取措施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21、生产装置是否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是否正常投用。

2021年2月24日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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