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首页标题    政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权责清单
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统一管理、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资金、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在外省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
201881号)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非药品类)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对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对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发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发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发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发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发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人员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发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人员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发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的处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6.《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二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应急〔2019〕8号)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款。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碳法》第七十四。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总局15号令第五十五条。
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总局13号令第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的处罚。对企业有关设备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的处罚。对企业未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对企业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的处罚。对企业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作业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的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处罚。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处罚。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处罚。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1.决定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执行责任: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涉及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立即退还财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强制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
1.决定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告知责任:依法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停止供电的区域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知除包含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3.解除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经复核通过,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检查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项、第二十四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检查 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三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检查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五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检查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教育培训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六项。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检查 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三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检查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五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备案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市应急管理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二十条。
3.《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第41项。
1.受理责任: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相关材料。
2.决定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
3.送达责任:第二类、第三类非要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备案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核发 市应急管理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第十九、二十条。
3.《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第41项。
1.受理责任: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相关材料。
2.决定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
3.送达责任:第二类、第三类非要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复核。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条款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十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第38项。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第37项。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条款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安监管危化〔2008〕84号。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按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条款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市应急管理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条款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应急管理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3.《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第41项。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  2.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3.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委托市级实施
121 行政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应急管理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3.《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第41项。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  2.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3.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委托市级实施
122 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及时接收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
2.核对责任: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
3.告知责任: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绝接收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的;
2.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3.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许可 重大危险源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及时接收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材料;
2.核对责任: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重大危险源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
3.告知责任: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绝接收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的;
2.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3.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12月2日 10:25
浏览量:0

您当前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