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文安镇利隆化工厂未在甲醛储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案件名称:文安县文安镇利隆化工厂未在甲醛储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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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文安县文安镇利隆化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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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文安县泗各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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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廊坊市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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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危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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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监察四大队 |
执法人员:章明、杨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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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2021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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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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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廊坊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文安县文安镇利隆化工厂进行抽查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未在甲醛储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生产装置区(防爆区)使用非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3.生产装置区(防爆区)氧化器北侧防爆供水泵电机防爆接线盒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4.储罐区甲醛储罐直爬梯护笼未设置立杆和顶部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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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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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该企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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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21年7月22日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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