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廊坊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机关(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监察、信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我局政策法规和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办理对本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廊坊开发区安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下列投诉举报事项,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受理: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六)利用执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提交书面材料,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证据材料和理由。投诉举报人应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厉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举报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没有自行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举报人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九条本机关受理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被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条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交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受理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调查终结后,受理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被投诉举报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廊坊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