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安全监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廊坊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2017]11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安全监管局内设执法科室和直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市纪委驻市安全监管局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政务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2)安全生产相关网站建立与廊坊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市应急管理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和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科室审查,报局政策法规和行政许可服务科审核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市政策法规和行政许可服务科审核后公示。
(三)行政许审批厅。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经行政许可大厅负责人审查和主管领导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
(五)市应急管理局新发布、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统一报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布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