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确保应急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结合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方式,突出执法重点,提高执法效率,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任务
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努力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以高危行业为重点,以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充分运用督导执法、专项执法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升监督检查质量和效率。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办法》的要求,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的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13038天
目前,市应急管理局在职在册干部人数为73人,其中,监察支队13人,其他监管科室60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办法》的要求,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经计算,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53人,即60人×70%+13人×90%=53人。
2021年全年共365天,有53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5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5=246天/人。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246天/人×执法人员数量53人=13038天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4875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660天(11组×3人×5天/人×4次);
2.重要时期督导执法检查297天(11组×3人×3天/人×3次);
3.专项执法360天(6组×3人×5天/人×4次);
4.实施行政许可1200天(300家×2人×2天/人);
5.参与事故调查300天(3家×5人×20天/人);
6.核实投诉举报160天(40家×2人×2天/人);
7.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500天(50人×5天/人×2次/年);
8.开展季度、半年、年度工作考核693天(11组×3人×3天/人×7次);
9.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检查400天(4组×2人×10天/人×5次);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305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660天+重要时期督导执法检查297天+专项执法360天+实施行政许可1200天+参与事故调查300天+核实投诉举报160天+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500天+开展季度、半年、年度工作考核693天+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检查400天+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305天=4875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6077天
1.机关值班1095天(3人/天×365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会议、各种党群活动3180天(53人×5次/月×12月);
3.病假、事假1272天(53人×2天/月×12月);
4.法定年休假530天(根据去年数据测算)。
非执法工作日=机关值班1095天+参加学习、会议、各种党群活动3180天+病假、事假1272天+法定年休假530天=6077天
根据以上计算,我局的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13038天-其他执法工作日4875天-非执法工作日6077天=2086天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及我市实际,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压延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81家。其中非煤矿山2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29家、冶金等工贸企业5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对A类企业执法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8家。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及我市实际,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六、其他检查安排
全年其他检查147家,包括重要时期督导执法检查、各类专项执法检查,不列企业名单,根据实际工作安排。
(一)重要时期督导执法检查
计划督导执法检查企业99家。具体任务由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部署,结合重点时期、重大活动统一安排相关科室和大队集中组织开展,2021年督导执法检查至少采取1次“双随机”方式。
(二)专项执法检查
计划专项执法检查企业48家。廊坊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组织,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及我市实际,专项检查范围为: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
2.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3.涉爆粉尘企业。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5.安全生产检测、评价、评审等中介服务机构。
6.其他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七、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大队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认真组织落实。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大队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掌握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明确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
3.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时,相关科室应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编制监督检查方案,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执法文书及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安监支队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执法台账,及时按季度、年度总结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安监支队应当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统计汇总并进行情况分析,会同法规科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或各大队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提交至法规科对监督检查计划进行修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法规科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六)公示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公示。
八、保障措施
(一)切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监督检查人员要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目的。
(三)强化执法监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大队要结合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市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强化专项治理。对于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安全培训等内容,监管科室采取“正查”方式,其他相关科室和大队采取“倒查”方式,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突出问题。
(六)严格检查纪律。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严守廉政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以及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饬作风的“八条禁令”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
附件1
2021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81家)
一、非煤矿山(2家)
安全生产基础科(1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监察二大队(1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29家)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0家)
1.霸州市胜芳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2.霸州市昊威木业有限公司
3.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霸州市恒益化工有限公司
5.香河县索易制漆厂
6.三河市兴德福利化工厂
7.廊坊开发区唐安气体有限公司
8.廊坊市光耀油漆厂
9.文安县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10.三河亮克威泽工业涂料有限公司
监察一大队(5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大厂分公司;
2.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销售分公司第八十加油站;
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大厂第二加油站;
5.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三河第十六加油站。
监察二大队(4家)
1.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2.中国石油河北廊坊分公司第六十四加油站
3.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
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监察三大队(5家)
1.中海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廊坊第一加油站
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廊坊永清石油分公司东升加油站
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廊坊永清第六加油站
4.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第四十二站
5.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第二十九站
监察四大队(5家)
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廊坊霸州第一加油站
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廊坊文安廊沧高速文安服务区加油站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销售分公司第四十六加油站
4.河北交投中海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霸州服务区加油站
5.河北华北石油京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50家)
安全生产基础科(10家)
1.廊坊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2.文安县雪松中密度板厂
3.霸州市三强家具有限公司
4.固安星光沃特高压水设备有限公司
5.廊坊鑫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6.廊坊市新朝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7.廊坊市泰格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8.中纺森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9.廊坊京磁精密材料有限公司
10.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一大队(10家)
1.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2.华润雪花啤酒(河北)有限公司
3.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4.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5.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6.卢卡斯伟力达廊重制动器有限公司
7.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公司
8.廊坊中电熊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
9.北京航天卓越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10.廊坊新路通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察二大队(10家)
1.中粮可口可乐华北饮料有限公司
2.中机美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
3.固安东方墙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4.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固安机械有限公司
5.固安华电天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6.廊坊市物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北方天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8.河北东方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9.际华3534服装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10.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监察三大队(10家)
1.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
2.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中棉集团廊坊储运有限公司
4.瑞立美联制动技术(廊坊)有限公司
5.布雷博惠联(廊坊)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6.廊坊市爱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7.戎兴军粮
8.廊坊舒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9.东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0.廊坊科森电气有限公司
监察四大队(10家)
1.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廊坊市天河商贸有限公司
3.保龙仓商贸有限公司
4.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廊坊市林美商厦
6.廊坊市联华商业有限公司
7.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8.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分公司
9.廊坊市万隆珠宝商行
10.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
附件2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通过审查进行施工。
2.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是否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是否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
3.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是否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是否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4.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是否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是否定期校验和检定。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存在变更事项的,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3、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企业是否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6、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
8、企业是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9、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11、企业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12、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13、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4、企业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15、企业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是否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16、企业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7、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18、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19、企业是否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22.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23.危险化学品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3.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4.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5.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6.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7.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8.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9.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11.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12.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13.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14.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15.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16.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17.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
三、冶金工贸行业
(一)金属压延企业
1.是否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
2.是否对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高温熔融金属区域、易燃易爆区域和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并明确重点管控环节、区域以及具体措施和责任。
3.是否建立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第三方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或者其它现场作业的内部作业审批制度,并落实现场监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5.是否组织开展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改造。
6.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作业区域及重大风险作业是否实施在线监控。
7.是否组织安全管理制度排查诊断;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作业前是否落实风险告知制度,作业全过程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
9.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实。
(二)建材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3.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现象,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三)机械企业
1.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3.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4.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5.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四)轻工企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是否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是否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是否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是否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纺织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六)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七)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八)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
附件3
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计 |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其它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其它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其它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其它检查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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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2 |
0 |
共检查27家,在重点时期、重大活动期间,全体执法人员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做调整。 |
3 |
0 |
共检查40家,在重点时期、重大活动期间,全体执法人员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做调整。 |
3 |
0 |
共检查40家,在重点时期、重大活动期间,全体执法人员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做调整。 |
2 |
0 |
共检查40家,在重点时期、重大活动期间,全体执法人员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做调整。 |
10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3 |
2 |
3 |
3 |
3 |
3 |
2 |
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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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一大队 |
3 |
3 |
4 |
3 |
4 |
3 |
4 |
3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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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二大队 |
3 |
3 |
4 |
3 |
4 |
3 |
4 |
3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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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三大队 |
3 |
3 |
4 |
3 |
4 |
3 |
4 |
3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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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四大队 |
3 |
3 |
4 |
3 |
4 |
3 |
4 |
3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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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科室 |
督导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根据市委市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部署,结合重点时期、重大活动统一安排相关 科室和大队集中组织开展,2021年督导执法检查至少采取1次“双随机”方式。 专项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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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7 |
14 |
27 |
22 |
15 |
40 |
22 |
15 |
40 |
20 |
14 |
40 |
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