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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适用规范
发布时间:2023-09-20 10:37:00 发布人: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适用规范

 

一、用语释义

1.《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所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初次违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未造成危害后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在限定期限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高空作有限空间作有毒有害作易燃易爆区域作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特种作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二、实施规范

(一)首违免罚6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拟定的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不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未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造成危害后果。

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未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提供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未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有效落实管控措施。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6.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界定:企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或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10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的。

免罚适用条件: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轻微不罚9项)

7.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违法行为界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

免罚适用条件: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8.承包地下矿山工程单位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违法行为界定: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免罚适用条件:实际在所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履行职责,未在其他兼任职务的项目部履职;在限定期限内辞去其他项目部职务;未造成危害后果。

9.地质勘探单位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违法行为界定: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免罚适用条件: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违法行为界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未按规定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免罚适用条件: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未造成危害后果。

1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违法行为界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未按规定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免罚适用条件: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

1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违法行为界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未按规定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免罚适用条件: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未造成危害后果。

13.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违法行为界定: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免罚适用条件: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1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1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内容。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内容,培训考核结果未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完整;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档案;未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