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执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廊坊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有关科室:
现将《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应急〔2023〕12号)转发你们,请抓好学习培训,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