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安办〔2026〕25号
廊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
关于印发《廊坊市化工行业“打非治违”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廊坊开发区安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省安委办《方案》内容和我市工作实际,市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廊坊市化工行业“打非治违”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 系 人:刘大智 0316-2380868
电子邮箱:lfajj@163.com
廊坊市化工行业“打非治违”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化工非法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化工非法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省安委办《方案》内容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以及以其他名义立项实际从事非法化工生产、经营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整治重点
(一)非法“小化工”和黑窝点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从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未依法取得规划、用地、开工、市场主体登记、环保、消防、用水用电等相关许可手续从事化工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2.以其他名义立项实际从事非法化工生产的企业。
3.借用安全生产有关证照或相关资质条件从事非法化工生产。
4.生产场所未批先建,未按规定经试生产(使用)审查、安全验收评估等审查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组织生产。
5.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关停退出企业,实际关闭不到位或“假关闭”“假取缔”的。
6.无证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合法企业非法违法行为
7.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已过期继续从事生产、使用的。
8.超许可范围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继续从事经营的。
9.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从事化工生产。
10.重大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高危工艺未经安全评估擅自投入工业化生产。
11.违规出租、转包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为他人非法化工生产提供场地、条件等。
12.为他人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手续从事非法化工生产。
13.在厂区内进行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等行为。
14.中小油库利用油罐等储存设施违法调和生产汽油、柴油;中小油库超设计储量违规储存汽油、柴油;加油站与审批不符,“批小建大”。
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
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17.购买、代销或分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学品。
18.长期停产的化工生产企业未及时清空、妥善处置装置、管线内的危险物料的。
(三)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19.未核实现场情况,违规向废弃闲置厂房、偏僻场所、被责令停产企业提供用电(转供电、挂靠用电等)、用水、用气等。
20.未对危险特性不明的化学品开展鉴定。
21.从业人员无资质或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上岗作业,资质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的。
2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以及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等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过期等。
23.非法违法运输、邮寄危险化学品。
24.非法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委办统筹推动化工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化工行业“打非”职责清单(附件1),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严格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强化统筹领导,组织行业部门和乡镇(街道)协同推进,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打非治违”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村街(社区)基层组织作用,突出辖区内废弃闲置厂房、偏僻场所,重点关注可疑人员、车辆和气体液体排放等迹象进行逐一摸排,规范建立排查管理台账。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作用,运用无人机航拍巡查、铁塔高点监控、用电监测等技术手段扩大巡查覆盖范围,提升排查精准度,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处置。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动真碰硬、果断施策,依法采取刚性处置措施从严查处,对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三)深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要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电力、水务等部门单位,对照整治重点分工,协同推进摸排、查处、移交等工作。针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硝化等高危工艺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非法生产等主观恶意重大违法行为,必须加强行刑衔接,第一时间移送公安等司法机关深挖取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切实提升打击震慑力度。要健全完善全链条溯源倒查机制,对各环节查处或者事故暴露出的非法违法行为,要联动回溯核查场地出租、技术来源、原材料和产品供销、运输渠道、检测评估等各环节问题,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四)畅通举报渠道。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利用电视、网络、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鼓励群众举报化工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实名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奖快奖。各县(市、区)要根据“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典型案件的查处案例,强化社会警示震慑效果,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打击化工非法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督导检查。市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非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系统“打非治违”工作情况,要定期进行调度,对排查整治不到位,发生非法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于7月24日前书面报送有关工作情况,之后每月24日前报送工作进展台账,12月24日前正式报送专项行动总体情况报告。
附件:1.化工行业“打非”职责清单
2.“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台账
3.非法违法问题清单
附件1
化工行业“打非”职责清单
1.市、县政府负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抓好“打非治违”工作的基层落实和辖区内常态化排查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检查执法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发现的安全隐患。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码头作业、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职责范围内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负责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检定或校准的计量技术指导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非法违法行为。
6.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生态环境危害鉴定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7.工信部门负责督促化工园区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排查。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工作。
8.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违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行为。督促经济开发区配合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排查。
9.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行为。
10.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批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息和危货运输企业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对冠有生物、医药、科技、新材料等字样的市场主体进行梳理,建立疑似化工企业清单。
附件2
化工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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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市直单位 |
组织排查情况 |
查处打击情况 |
追究党政部门责任情况 |
举报查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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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个) |
检查 人员 (人) |
排查化工企业(家) |
排查疑似化工企业(家) |
排查 其他 企业 (家) |
排查 场所 (处) |
排查 车辆 (辆) |
查处非法违法案件(起) |
停产 整顿 (家) |
关停 取缔 (家) |
经济处罚(万元) |
追究刑事责任(人) |
单位 |
个人 |
受理件数 |
查实数 |
奖励(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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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非法违法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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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非法违法单位 (个人)名称 |
所在县 (市、区) |
非法行为 分类 |
具体非法 行为 |
涉及环节 |
发现渠道 |
是否打击到位 |
打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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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
举报 核查 |
停产整顿 |
关闭取缔 |
罚款 (万元) |
列入失信名单 |
追究刑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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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24项整治重点内容填写相应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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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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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非法行为分类”,对照24项整治重点内容填写相应序号。“打击措施”中采取“停产整顿”或“关停取缔”的在相应位置画“√”,采取罚款处罚填写相应金额,列入失信名单的填写单位或人数,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相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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