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安〔2022〕1号
廊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
《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
治理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河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21〕1号)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廊坊市安委会《廊坊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廊安委〔2020〕4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分析研判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紧紧扭住贯彻落实《若干措施》和《三年行动方案》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国内外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全面调动各方力量,利用一年时间集中治理,进一步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压实安全责任,坚持严格监管执法与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并重,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务必做到重大风险隐患排查见底、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重点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若干措施》和《三年行动方案》重点任务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重点排查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两类突出问题,重点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和化工园区的重大安全风险。
(一)重点排查两类突出问题。
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问题。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深入不扎实,没有全面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对新情况、新问题不了解、不掌握。二是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只注重发展不顾安全,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动化工产业升级方面措施不力、进展迟缓。三是源头治理不严不实,对持续深化“四个一批”成果盯办不牢,安全分类整治不深入,“一企一策”改造提升不到位,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不彻底。四是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县(市、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没有全部完成泄漏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建设,或者虽然完成建设但并未投入使用,自动消防设施功能失灵,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及管道老化。五是应急处置力量不足,化工园区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救援力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问题;部分企业没有建设相关工艺处置队和应急处置队。
2.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问题。一是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部分县(市、区)没有按照市“两办”《若干措施》要求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不到75%,不懂不会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二是有的部门未按照“三个必须”要求严格落实《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等明确的安全监管责任,甚至有的将自身的业务工作与安全割裂开来,安全风险因素考虑不足,导致漏管失控。三是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要求,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差,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安全责任落实不到基层班组,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平台建用“两张皮”。四是部分企业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配备化工专业技术团队、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一些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只挂名不履职,一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五是信息化监控手段严重滞后,部分一般化工和医药企业未按要求接入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化工园区没有实现信息化管理,未建立电子围栏、未实现封闭化管理,未建设危货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信息化平台功能不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存在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没有建立贯通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系统,更未实现区域联网。
(二)集中治理五个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
3.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一是开展“五室”(中央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实验室)搬迁和精细化工“四个清零”(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自动化控制装备改造、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100%完成)“回头看”,重点治理“五室”搬迁不到位以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措施不落实、自动化改造不彻底、自动化控制系统不运行等突出问题。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措施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二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化工、医药企业老旧装置排查整治,确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等级和分类管控要求,建立老旧装置安全风险动态管理台账,实施“一装置一策”整治,实现淘汰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常态化管控一批。三是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常态化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全面辨识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风险,排查治理隐患,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进行施工告知和施工监督检验。市县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全覆盖式联合执法检查,省级将开展督导检查和暗查暗访,并定期通报。四是开展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确认危险岗位并建立台账,常态化开展岗位训练,全面提升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4.储存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一是对大型油气储存基地,落实“一库一策”整改提升方案,全面完成问题隐患整改,实现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等重点隐患清零,全部配齐应用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紧急切断、雷电预警“四个系统”。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中小型油气储存企业,逐一对标整改问题隐患,全部配齐应用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紧急切断“三个系统”。二是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连片区安全风险深度治理,重点推进风险评估、分类整治、优化布局、严格准入等措施落实,实现高风险储罐区清零,严肃查处无证储存、超许可范围储存、边建设边储存等行为。三是按照“消地协作”联合监管机制,市、县两级应急、消防部门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点组织实施两次联合检查,省级进行抽查,重大隐患全部挂牌督办。四是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依法履职,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五是开展“四库”(原料库、产品库、危废库和临时库)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整治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超范围超量储存和禁忌物料混存等行为,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仓库是否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应急排风系统是否能够在室外或远程启动,是否与毒气报警系统联锁启动,是否建立“四库”排查清单和问题隐患整改清单。(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5.交通运输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一是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严厉打击非法托运、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二是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推广力度,实现对危险货物全链条、全要素、全环节安全监管。三是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源头充装查验、特定时段禁行、重点路段巡查管控、高速公路服务区车辆临时停放管理等制度。四是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占压和违规交叉穿(跨)越等隐患整治“回头看”,实现外部隐患清零。加强管道检验检测、腐蚀防护等本体风险管控,以及高后果区、地质灾害多发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监测预警措施,强化地企联动,确保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6.废弃处置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一是加强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鉴定鉴别和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的管理,强化产废环节、种类、数量及转移流向的管控,坚决杜绝非法丢弃、转移、倾倒、处置。二是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管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设施进行专门安全评估。三是加强废物贮存场地、转移运输、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确保贮存、转移、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环境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7.化工园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2022年4月30日前,省级层面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全面复核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进一步完善“一园一策”,推动整治提升。二是2022年3月底前,化工园区要落实“禁限控”目录和安全准入条件,严格项目安全准入,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入园区,严防产业转移安全风险。三是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四是加快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推动化工园区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配套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五是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建设园区电子围栏,对进出园区的危货运输车辆定位跟踪,实施封闭化管理;将重点监管“五种人”(带班领导、中控操作工、巡检人员、特岗人员、外来人员)的行为接入信息化系统分级管控。(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文安县安委会落实)
三、重点保障制度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廊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若干措施》,确保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强化督导通报和巡查考核,按时间节点完成《若干措施》和《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要求。(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各地要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明确落实到责任人,制定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
3.研究出台具体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
(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4.全面落实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一库一策”整改方案,开展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整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县级安委会落实)
5.开展化工医药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分类整治,加强老旧装置安全运行监控,分步完成老旧消防设施改造,建立长周期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体系。(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县级安委会落实)
6.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推动文安县落实“一园一案”整治提升方案,实施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确保2022年底前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文安县安委会落实)
7.防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开展管道占压、交叉穿(跨)越等隐患整治“回头看”,完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安全防控措施,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水平。(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8.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合执法检查,深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深入排查化解事故多发路段时段、敏感脆弱地区等重大风险。(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9.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三)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0.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消地协作”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推动线上线下监管集成,构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常态化机制。(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11.落实《关于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联合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开展两次联合执法检查,有效管控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风险。(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12.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在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平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13.健全完善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高危工艺企业、化工园区等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1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集中轮训制度,实施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专业人员能力素质。
15.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人才严重短缺问题。(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分工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五)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
16.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施“在线巡查+远程监管”,区分特别管控(红色)、重点关注(黄色)和一般监管(绿色),建立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动态监测预警常态化机制,实现部、省、市、县、园区与企业上下贯通、联网管控。(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17.深入开展“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试点,推动试点企业和园区完善建设方案并积极实施,推广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人员定位、智能巡检等应用场景建设,打造若干行业级、企业级、园区级平台,建设一批应用示范工程。(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18.推广应用升级改造后的化学品登记系统,拓展化工医药企业登记范围,对每个企业每种危险化学品实施“一企一品一码”管理,为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高效传递和实施全生命周期精准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安委会落实)
四、时间进度安排
从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2022年3月10日前)。各地要结合本实施方案和工作实际,直接建立任务清单和推进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强化措施保障,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全面动员部署。
(二)集中治理(2022年3月11日至11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加快推进实施,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退出,切实降低区域安全风险。
(三)总结验收(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2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集中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大力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集中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重点保障制度措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协调推进集中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是集中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部署、督导推进,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制定责任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采取切实可行、实在管用的举措,强力推动集中治理工作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集中治理目标任务落实,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保障制度措施。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一些创新性制度措施,加快完善上升为相关法规标准。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四)加强工作督导。各地要把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治理内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目标并实行“一票否决”。对集中治理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通报、约谈主要领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地安委办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将重点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办。年度报告要于2023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附件:1.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专项工作方案
2.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管控专项工作方案
3.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专项工作方案
4.化工医药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管控专项工作方案
5.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专项工作
方案
6.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应用专项工作
方案
7.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专项工
作方案
附件1
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全面管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型油气储存基地要完成“一库一策”整改提升和“四个系统”(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雷电预警系统)改造提升;其他油气储存企业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回头看”和“三个系统”(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系统)改造提升。2022年底前,实现高风险、较高风险等级油气储存企业动态“清零”。
二、工作任务
(一)完成“一库一策”整改提升。
1.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专家对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一库一策”整改提升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大型油气储存基地要全面落实“一库一策”整改提升方案,按期完成整改。各地要督促其他油气储存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回头看”,形成“一库一策”,全面按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市、县应急管理局要跟进执法、严厉处罚,落实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2.对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企业,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落实减量、停用设施、搬迁转移等管控措施;对储罐间距、防火堤容量不足的企业,要开展火灾爆炸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既不能完成整改又不能落实管控措施的,要依法停业整顿。实现所有油气储存企业达到低风险等级。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二)完成专项改造提升。
3.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按照《油气储存企业紧急切断系统基本要求》《大型油气储存企业基地雷电预警系统基本要求》,全部配备并有效投用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雷电预警系统。对未按期完成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4.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之外的油气储存企业参照《油气储存企业紧急切断系统基本要求》,全部配备气体检测、紧急切断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未按期完成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三)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平台。
5.按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建设企业端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在风险监测预警、特殊作业、智能巡检、人员定位、双重预防机制等方面实现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持续开展。严格落实《油气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常态化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油气储存企业每年开展1次自评,每3年组织一次深度评估。
(二)强化培训。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市、县应急管理局和油气储存企业积极开展《油气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的宣贯培训,要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验收,推动油气储存企业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地落实。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省应急管理厅将对问题隐患整改提升、“四个系统”改造、企业端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建设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通报约谈。
附件2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管控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有效管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管道外部和管道本体隐患排查治理,到2022年底,实现管道外部隐患清零,管道本体及其附属设施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下简称高风险区域)评估确认,建立健全高风险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政企联动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外部隐患整治攻坚“回头看”。
1.企业自查。管道企业对照本企业管道隐患整治攻坚行动(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发现的问题隐患清单,对管道占压、间距不足、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穿越等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全覆盖自查,形成管道外部隐患清单,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管道外部隐患清单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抄报市安委办。
责任单位:各管道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
2.市级确认。市安委办组织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照管道隐患整治攻坚行动发现的问题隐患清单和企业报送的管道外部隐患清单,对管道占压、间距不足、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穿越等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外部隐患清单,并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自查问题除外),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处罚。管道外部隐患清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抄报省安委办。
责任单位:各相关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4月30日前。
3.隐患整治。市安委办组织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督促管道企业全部完成管道外部隐患整治,并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隐患整治完成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抄报省安委办。
责任单位:各相关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各管道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1日前。
4.市级督导。市安委办组织市发改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管道外部隐患多、整改任务重的县进行督导抽查,检查管道外部隐患是否及时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
(二)管道本体隐患排查治理。
1.隐患排查。管道企业按照《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GB/T34346-2017),全面梳理通过管道内外检测等方式排查发现的管道本体及其附属设施隐患,形成管道本体隐患清单,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管道本体隐患清单,加盖公章后报送各有关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抄报市安委办和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各管道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
2.隐患治理。管道企业对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几何变形等问题隐患及时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治理措施,对重大隐患集中的管段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提升管道本质安全水平。市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重大隐患集中管段更新改造进行督办,并组织实施监管,对管道企业隐患整治完成情况汇总后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抄报省安委办。
责任单位: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管道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1日前。
(三)建立高风险区域安全风险管控联动工作机制。
1.高风险区域排查评估。管道企业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等标准,对高风险区域进行全面识别,形成高风险区域清单,逐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完善“一区一案”,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抄报市安委办,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要全面梳理汇总辖区内的高风险区域清单及“一区一案”,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抄报省安委办。
责任单位: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
2.建立风险管控联动机制。市安委办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每一处高风险区域,督促市、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与管道企业建立日常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1日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等法律法规要求及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强化隐患整治。管道企业要结合实际,全面排查梳理问题隐患清单,科学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分类落实治理措施,对重大隐患整治一盯到底,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需要持续推进整治的,要从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采取有效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三)强化调度通报。各地安委会要加强本地管道隐患整治的综合协调、定期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及时整治到位。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每月20日前,市安委办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安委办。
附件3
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有效防控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十有两禁”落实,完善“一园一策”,实施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开展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2022年底前化工园区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复核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
全面贯彻落实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对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3个月内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文安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4月30日前。
(二)开展化工园区“十有”提升。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化工园区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照“十有”标准,结合园区实际,进一步完善“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推动整治提升。
1.制定规划,完善机构。化工园区要制定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配齐配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明确“四至”范围,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责任单位:文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园区。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
2.细化方案,持续提升。化工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封闭化管理、智能化管控平台、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实训基地等建设方案,明确建设要求,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实施。
责任单位:文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园区。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实施化工园区“两禁”整治。
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化工园区制定完善并落实“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严格项目安全准入,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严格防控产业转移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廊坊市应急管理局、文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园区。
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
2.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居民居住的化工园区,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搬迁改造、危险化学品减量等防控措施并限期实施。
责任单位:文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园区。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四)实施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
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实施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监控设备、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对化工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责任单位:文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园区。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1日前。
(五)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力量。
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责任单位:文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园区。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
(六)落实化工园区动态调整机制。
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评估等级为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再次进行复核,仍达不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取消认定资格,园区内相关企业按照重点监控点要求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各项措施。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文安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级统筹,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年度计划,明确各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节点,统一政策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文安县人民政府对整治提升工作负总责,落实化工园区主体责任,制定支持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引导支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支持化工园区加大投入、完善机制,率先成为体现“两集一低”(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等级)要求的整治提升示范园区,带动区域园区整治水平整体提升。文安县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在完善园区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配备监管力量、建设项目实施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创造条件。
(三)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化工园区整治提升月调度工作机制,文安县安委会每月20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建立工作约谈机制,重点加强化工园区申报认定、安全风险评估复核和“一园一策”整治提升工作进度的督导督办,对进展缓慢的要进行约谈。加强对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园区建设标准,组织做好新园区的申报和认定,建立健全定期安全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附件4
化工医药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管控
专项工作方案
为落实《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有效防控化工医药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评估我市化工医药企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实际投产运行时间超过20年的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整治,实现淘汰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常态化严格管控一批。将企业定期评估纳入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
全面排查化工医药企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实际投产运行时间超过20年的老旧装置底数,建立清单台账,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各地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3月15日前。
(二)对标自评。
有关企业对照《评估指南》完成自查评估,形成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台账,确定风险等级,及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
(三)深度评估。
1.省级层面。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照企业自评结果、根据《评估指南》开展深度评估,确定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毒性气体和爆炸品的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较低风险)等级。督促企业制定“一装置一策”方案,建立淘汰退出、改造提升、严格管控装置的清单台账,并严格落实。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2.市级层面。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确定除省级评估之外其他老旧装置的安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制定“一装置一策”方案,建立淘汰退出、改造提升、严格管控装置的清单台账,并严格落实。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3.企业层面。央属企业按照央企总部安排开展深度评估,制定“一装置一策”方案,确定淘汰退出、改造提升、严格管控装置的清单台账,实施整治,评估和整治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有关央属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四)分类整治。
有关县(市、区)要督促老旧装置企业按照“一装置一策”整改方案开展分类整治,存在否决项的淘汰退出;评估为高风险的完善安全、设备和工艺管理措施,改造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设施;评估为一般风险的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淘汰退出,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改造提升。
(五)执法检查。
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风险和较高风险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建立台账。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20日前。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存在否决项老旧装置的淘汰退出情况和一般风险老旧装置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建立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20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委办组织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老旧装置专项整治工作。
(二)定期调度通报。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调度,各县安委办要将排查评估工作进展、风险管控、执法处罚等情况于每月20日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每月汇总通报,对活动开展滞后的县实施约谈。
(三)强化跟踪督办。市安委办对评估发现的风险隐患跟踪督办,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一盯到底,确保“一装置一策”整改措施落实。对各相关县整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高风险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四)建立长效机制。高风险和较高风险老旧装置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估,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老旧装置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各县根据评估结果持续开展分类整治。市应急管理局将结合相关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
附件5
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
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全覆盖。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五有” 常态化运行机制(有科学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全面覆盖的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有责任明确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线上线下融合的信息化系统、有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企业与政府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推进计划。
按照企业主体、整市推进的要求,各县要制定分批次推进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
责任单位:各地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2月28日前。
(二)统一建设标准。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运行成效评估标准(试行)》,指导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业培训,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分批推进原则组织辖区内企业培训,确保标准一致、上下贯通。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3月30日前。
(三)强化示范引领。
组织召开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现场推进会,推广市内外试点地区、企业建设经验。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全面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优质高效完成建设目标。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前。
(四)加强工作指导。
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赴山东、江苏等省区考察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组织专家指导服务组对各县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五)全面推进实施。
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部门、完成时限,保障人员、资金到位;组织专题培训,全面辨识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风险管控措施;完善考核机制,严格奖惩措施,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先期已开展建设的企业要对照建设指南要求,进一步完善提升。
责任单位: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六)建设信息化系统。
1.企业端建设:要按照数据交换规范要求,组织开发建设(新建或改造)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系统,实现排查任务精准推送、隐患排查整改闭环全流程数据实时上传、异常情况及时预警等基本功能。要拓展融合人员定位及轨迹追踪、电子围栏、视频智能监控、电子作业票等场景功能,提高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运行效果。
2.政府端建设: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部署建设双重预防机制模块;化工园区要结合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开发双重预防机制模块,实现与企业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各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的重要性,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严格部署,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运行评估。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运行成效评估标准(试行)》,对建设运行效果进行评估,提出质效水平等级,持续完善改进。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组织专家对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持续提升建议,确保达到要求。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与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审查、行政执法、评先评优相结合,推动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要将企业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效果指标纳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预警模型,为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提供支撑。
(四)强化督导调度。市应急管理局对建设工作进行月调度和研判会商,并建立问题清单和推进台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和企业进行通报、约谈。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应用
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做好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危化品登记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化工医药企业全部录入新版危化品登记系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和企业熟练掌握系统功能,强化应用,实现“一书一签”辅助编制、“一企一品一码”管理(企业生产、进口的每种危险化学品对应唯一安全信息码)和危化品全生命周期扫码获取。
二、工作任务
(一)推广应用危化品登记系统。
1.完成原登记系统数据治理和迁移。
责任单位: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2月28日前。
2.市、县和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企业系统登记的主管科(股)室和系统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审核队伍;登记企业要明确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审核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将人员名单报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相关人员按权限登录使用新版系统电脑端并安装“危化品登记通”APP。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3月10日前。
3.参加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组织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审核员以及企业有关信息填报人员新版危化品登记系统培训。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
(二)审核更新生产、进口企业登记信息。
4.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要按要求进行更新补录,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省登记注册中心复审,全面核准更新登记信息。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
5.组织新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按照企业申请、省登记注册中心审核、部登记中心审批的程序实施登记。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生产、进口企业按要求填报“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信息,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入库,对不达标人员要限期达标,严禁新增安全资质不达标人员。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
(三)开展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7.化工医药企业要按照危化品登记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初审,省登记注册中心复审,不断完善全省化工行业基本信息数据库。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
8.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按要求填报“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信息,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入库,对不达标人员要限期达标,严禁新增安全资质不达标人员。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
(四)推行“一企一品一码”管理。
9.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更新核准“一书一签”,通过危化品登记系统生成“一企一品一码”。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
10.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推动企业在产品包装、运输车辆上印刷、粘贴或拴挂安全信息码,严禁销售、购买、使用、承运未取得安全信息码的危险化学品。
责任单位:各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推进新版危化品登记系统推广应用工作,配合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具体承担有关工作任务。市、县及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推广应用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
(二) 加大推进力度。有关企业要按照危化品登记系统应用操作手册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数据,确保填报质量。配合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公布咨询电话,答疑解惑,跟踪辅导。要建立月调度和会商研判制度,及时沟通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 严格执法要求。对企业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真实的,依法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附件7
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
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许可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经营企业,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和化学合成类药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含车间主任。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进行全覆盖、高质量培训,推动落实企业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2022年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的轮训;2023年底前完成50%的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培训任务;2024年底前实现“三类人员”培训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摸清“三类人员”底数,建立培训台账,做到应培尽培。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2月28日前。
(二)培训内容。重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把观看《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作为必学内容。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和“三类人员”特点,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类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针对性培训。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
(三)培训方式。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培训一般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工伤预防基础知识等通识性内容为主,线下培训一般以互动研讨和实操性内容为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线下培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0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线下培训班一般不超过80人。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
(四)培训时长。各地根据培训人员、内容、工伤预防费等情况,科学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类人员”培训的进度安排、课程时长和线上线下分布。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培训24-48学时,班组长应当培训24-72学时。“三类人员”线下培训时长原则上均不得低于总培训时长的60%,班组长实训类课程不少于总培训时长的1/4。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
(五)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可由已建立内部培训机构和专兼职师资队伍的大中型化工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承担,优先选择在技术、人员、课程等方面更有优势的从事危险化学品培训的机构。鼓励支持实训基地为周边化工园区配套提供工伤预防培训。
责任单位: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
(六)总结评估。市、县两级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培训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开展情况好、效果佳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并形成制度性成果予以推广,健全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县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注重齐抓共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工伤预防联席机制框架下,建立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机制,在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河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规范危险化学品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实施、评估验收程序和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企业人员情况摸底、提出培训方案、项目立项建议、培训组织动员、培训过程监督和考试评价等工作。化工园区要督促和组织园区内化工企业参加培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和组织园区外其他企业参加培训。
(二)强化过程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督,认真审核培训方案,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杜绝线上培训挂课、代学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培训项目质量、施教机构、培训教师的管理评估,建立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的信用体系。规范经费使用,工伤预防线上培训经费符合采购招标相关政策和流程的,应按照工伤预防费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支付。要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
(三)发挥引领作用,落实企业责任。以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引领带动企业全员工伤预防培训,将现代培训方法技巧作为能力提升重点内容,大力推动“三类人员”成为企业工伤预防内训师。统筹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日常培训,有机结合,协同安排,避免重复培训。落实企业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不得以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代替企业结合自身风险的内部安全生产培训。
(四)广泛发动宣传,勇于创新发展。各地应将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宣传“五进”活动相结合,加大工伤预防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第三方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政策,共同促进工伤预防培训开展。探索化工园区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常态化机制,探索建立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价、可推广的工伤预防工作新模式,切实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