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应急〔2022〕28号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化工(烟花爆竹、陆上
石油开采)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廊坊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廊安〔2022〕3号),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取得实效,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廊坊市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廊坊市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
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廊安〔2022〕3号),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取得实效,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地方党委、政府,应急管理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涉及老旧装置以及苯乙烯使用的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陆上石油开采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共性检查内容。
1.地方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廊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廊坊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及时研究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化工行业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清楚掌握《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存在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情况;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和中控室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提取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存在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差,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安全责任落实不到基层班组,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平台建用“两张皮”的问题;是否存在没有按期完成泄漏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等问题。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企业是否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纸质档案。
3.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情况。检查化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等标准规范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7〕166号)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 2012-2007)、《硫化氢环境钻井场所作业安全规范》(SY/T 5087-2017)等作业规范要求;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作业票证、现场管理是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要求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节假日及特殊时段是否对特殊作业升级管理。
4.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情况。检查县级监管执法队伍力量是否满足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安全监管的需要,检查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配齐配强专业监管执法力量情况;检查各县是否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执法检查中是否存在宽松软问题;检查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兑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向被举报企业通风报信,在实际查处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5.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是否存在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建设单位是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进行了合法合规审查;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存在租借、冒用资质证书以及超越资质允许范围行为,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满足项目要求。排查在建项目的化工装置安装作业是否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查现有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否对外委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外委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租借、冒用资质证书行为;外委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人证相符;外委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查评价机构的资质范围是否与所评价的项目相符,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承揽评价项目,或为规避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相互借用的情况。
(二)化工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6.危化品安全风险防控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是否按照集中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推进落实重点工作;检查危化品安全监管协调推进机制的建设情况,是否存在攻坚合力不足的问题。化工重点县是否筹备成立危险化学品专家组;非重点县是否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风险管控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多部门参与协同工作机制。
7.化工项目安全准入和分类整治情况。检查化工园区所在县是否按照《若干措施》的要求,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检查新建化工项目安全准入联合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只重发展不顾安全,在不具备条件或打擦边球,盲目发展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问题,是否存在承接其他地区落后、淘汰项目产业转移问题。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新项目和改造项目,是否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查;非“两重点一重大”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由市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查。检查是否存在对持续深化“四个一批”成果盯办不紧,安全分类整治不深入,“一企一策”改造提升不到位的问题。
8.铁腕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情况。检查各县是否按照《廊坊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廊安办〔2020〕6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研判、持续打击;检查现有化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注册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名称的非化工企业实际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问题;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问题;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问题是否整治到位,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排查、打击到位,各县是否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
9.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检查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是否全面落实“一库一策”整改提升方案,按期完成整改。是否全部配备并有效投用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雷电预警系统。是否按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要求,建设企业端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其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油气储存企业是否全部配备气体检测、紧急切断和视频监控系统。
10.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情况。检查苯乙烯企业是否对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自查,建立“两个清单”,严格落实整改闭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组织专家开展隐患排查,形成“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督促指导企业举一反三落实整改。
11.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检查管道企业是否按照《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GB/T34346-2017),深入排查管道本体及其附属设施隐患,形成管道本体隐患清单,并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企业是否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等标准,对高风险区域进行全面识别,形成高风险区域清单,逐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完善“一区一案”,并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是否对管道占压、间距不足、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穿越等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外部隐患清单;是否及时督促管道企业全部完成管道外部隐患整治,并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是否与管道企业建立日常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12.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情况。检查化工园区是否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进一步完善“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并严格实施;化工园区是否达到“十有”标准;化工园区是否完成“两禁”整治;是否建设园区的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提升对化工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13.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检查涉及老旧装置的企业是否对照《评估指南》完成自查评估,形成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台账,确定风险等级,并及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企业是否制定“一装置一策”方案,建立淘汰退出、改造提升、严格管控装置的清单台账,并严格落实;存在否决项的老旧装置,是否在9月底前按时淘汰退出;评估为高风险的,是否完善安全、设备和工艺管理措施,改造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设施;县应急管理局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对老旧装置的淘汰退出情况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建立清单台账。
14.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情况。检查各县是否按照企业主体、整市推进的要求,制定推进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部门、完成时限,人员保障、资金安排;是否全面辨识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的考核机制,严格奖惩措施;是否建立企业端的信息化系统,并将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运行的有关数据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全优运行。
15.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县级和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是否明确企业系统登记的主管科(股)室和系统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审核队伍;登记企业是否明确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审核员;相关人员是否登录使用新版系统电脑端并安装“危化品登记通”APP;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是否及时进行更新补录,是否按要求填报“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信息;新纳入登记范围的一般化工、医药企业是否及时填报信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是否按要求填报“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信息;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是否更新核准“一书一签”,通过危化品登记系统生成“一企一品一码”;县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推动企业在产品包装、运输车辆上印刷、粘贴或拴挂安全信息码。
16.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情况。检查各县是否摸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以及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的底数,建立培训台账;是否根据培训任务明确培训机构;是否根据培训人员、内容、工伤预防费等情况,科学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类人员”培训的进度安排、课程时长和线上线下分布;是否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培训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开展情况好、效果佳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并形成制度性成果予以推广,健全长效机制。
17.“消地协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要求,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制定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自查;检查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是否成立联合检查组,并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于企业自查、市县全覆盖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是否及时在专项督导检查系统上完成录入;企业是否完成问题隐患的整改闭环并举一反三;各地是否积极协调地方主流媒体加强对检查督导宣传报道,切实发挥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作用。
18.“五室”搬迁“回头看”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区“五室”搬迁清零专项行动的通知》(廊应急〔2021〕29号)的各项要求,生产装置区内“五室”是否搬迁到位;已搬迁的“五室”原址是否彻底清理完毕;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开展“回头看”检查。
19.“四库”整治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四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廊应急〔2021)111号)要求,对“四库”进行深入排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四库”进行了专项检查;企业自查和应急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是否整改闭环;“四库”内是否存在禁忌物料混存现象,是否存在违规超量储存、变更储存、临时储存等行为;库房是否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危废库是否有明确的风险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
20.危险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训练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关于深入开展化工、医药行业危险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廊应急〔2021〕49号)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岗位全面进行辨识确认,常态化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训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训练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21.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检查督导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关于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廊市监发〔2022〕73号)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年度自检和法定检验;县级市场监管局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了全覆盖检查。
(三)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2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情况。检查企业库存是否清零;未清零的,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设置且有效,是否按要求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企业库存量等数据信息。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23.井站风险评估情况。是否按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排查,形成重点井场、站场名单,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重点井场、站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对标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问题隐患清单,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和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重点井场、站场进行全覆盖深度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形成深度评估报告,督促指导有关重点井场、站场制定“一场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并严格实施。
24.井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井控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压实各级各部门和重点岗位井控安全管理责任。结合企业钻井安排,检查井控装置配套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是否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钻具内防喷工具是否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结合企业试油(气)和井下作业计划,检查是否安装井控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是否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并配置高压节流管汇;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是否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含硫化氢作业环境是否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并定期校验。
25.设备设施风险管控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面落实设备设施设计和选型。是否在设备购置阶段正确规范和落实招标投、采购合同、监造安全要求,并在运输、仓储环节中保障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是否在安装使用阶段严格按照安装方案和操作手册进行施工、调试和投用前验收。是否规范油气储罐、输油泵、油气井、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关键设备的操作使用、备用切换、维保、检验检测、状态监测、检维修等完整性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和紧急处置。
三、工作安排
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即日起至2022年年底。各部门单位要立即部署、迅速行动,按照全面自查、专项督查、集中执法检查、巩固提升四步工作法有序组织开展,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和检查要点(附件2)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廊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立即制定符合辖区和企业实际的大检查方案,并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各有关部门要于5月18日前,将企业首轮自查情况以及本部门责任落实首轮自查情况,报市级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班。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退出,切实降低区域安全风险。自查工作要贯穿大检查始终。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县要成立专项检查组,从5月15日开始,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市局将成立综合督导组,持续加强对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县及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查。凡发现开展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督导检查工作贯穿大检查工作始终。各督导检查组要把安全执法作为重要手段,在大检查期间凡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要紧盯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安全总监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
(三)开展集中执法检查。针对国庆、党的二十大前后等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察执法,市局将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各市级督导检查组全部下沉一线,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重点执法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开展督导检查,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严管重罚,确保存量隐患全部整改,增量隐患动态清零,坚决做到限期整改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暂扣吊销一批、关闭取缔一批,警示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巩固提升。党的二十大结束后,各县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本地区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成绩与不足,深入研究制约行业安全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方案,并固化为长效机制、制度,从根本上堵塞漏洞,消除盲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部署、督导推进,建好用好领导小组、专班集中办公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实行挂图作战、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上墙,全过程指挥,加强整体调度和重点跟踪。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重点解决辖区和单位的重点、突出问题,严禁照抄照搬上级方案内容,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职责。市级督导检查组要坚持“督政”和“督企”并重,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大检查。
(二)坚持协同推进。要统筹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十五条硬措施、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打好“组合拳”,一体推进、同向发力。通过大检查,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危化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集中治理夯实基础;将集中治理的具体措施措施纳入各地大排查具体任务,补齐责任短板、措施短板。更加注重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责任的有效落实,更加注重危化品领域深层次问题解决,更加注重标本兼治,着力推动重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治理、重点治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以危化品行业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按照“一防三提升”的总体思路,紧紧抓住大型油气储存基地、老旧装置、化工园区、油气长输管道、双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等7个专项,以及“五室搬迁”“四库整治”、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检查,精准靶向施策,逐一重点攻坚。突出各级党委、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铁腕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定不移把防范重大风险摆在首要位置,远近结合,协同推进。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四)坚持严格执法。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以及线上巡查、线下复核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层以及重点岗位人员安全履职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前,将化工行业大检查方案及联络员名单报市级工作专班;于每月24日前报送化工行业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附件4)等,以及《重大隐患清单》(附件5)、《追责问责清单》(附件6)。
联系人:孟祥凯 0316-2380868 19930229051
电子邮箱:lfajj@163.com
附件:1.廊坊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班
2.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检查要点
3.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4.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问题清单
5.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隐患清单
6.安全生产大检查追责问责清单
附件1
廊坊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班
组 长: 赵振华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 翠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科长
章 明 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四大队队长
成 员: 孟祥凯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三级主任科员
杨智华 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四大队三级主任科员
王树阳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一级科员
曹学禹 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四大队科员
刘 腾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科员
附件2
化工、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行业检查要点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备注 |
化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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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地方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
查县政府是否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明确落实到责任人,制定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 |
查阅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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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是否按照集中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推进落实重点工作。 |
对照集中治理实施方案查部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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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危化品安全监管协调推进机制的建设情况,是否存在攻坚合力不足的问题。化工重点县是否筹备成立危险化学品专家组;非重点县是否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风险管控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多部门参与协同工作机制。 |
查阅县级关于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协调推进机制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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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清楚掌握《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存在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情况。 |
1.现场提问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责。 2.检查企业组织架构设置。 3.检查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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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和中控室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严格落实。 |
1.调取领导带班记录、日志、企业内部的影像资料。 2.查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三类人员重大危险源检查记录。 3.查阅中控室监控视频,是否存在脱岗、睡岗、串岗、玩手机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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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提取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1.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 2.查安全费用台帐及使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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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查是否存在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差,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安全责任落实不到基层班组,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平台建用“两张皮”的问题。 |
1.查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记录。 2.查看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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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存在没有按期完成泄漏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等问题。 |
查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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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查化工企业是否制定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 |
1.查培训制度。 2.查培训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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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 |
查特种人员的资格证和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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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是否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纸质档案。 |
查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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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情况 |
查化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GB 30871-2022等标准规范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7〕166号)要求。 |
1.查阅特殊作业规章制度。 2.现场问询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二级、一级、特殊动火审批程序和安全要求。 3.查违规作业处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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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查特殊作业票证是否规范。 |
1.是否开展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是否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等。 2.是否明确作业证的时限;是否有各级审批、验收签字;是否办理关联作业票证。(如同时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抽堵盲板作业、临时用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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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查特殊作业现场管理是否规范。 |
1.检查特种作业有关影像资料或特殊作业现场情况。 2.作业人员是否持作业票证作业,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监护人员是否持作业票证监护; 4.现场是否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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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查在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节假日及特殊时段是否对特殊作业升级管理。 |
1.检查特殊作业前,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的报告;省属及以上企业向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报告。 2.查应急管理部门或技术机构监督的记录。 3.查特殊时段对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记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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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情况情况。 |
检查县监管执法队伍力量是否满足行业安全监管的需要,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配齐配强专业监管执法力量情况。 |
对照辖区内化工、医药企业的数量查监管执法人员的数量及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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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化工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
查阅相关制度文件或监管、执法经费预算、支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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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检查各县是否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精准执法。 |
查线上巡查记录和线下跟进执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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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检查执法检查中是否存在宽松软问题。 |
查执法检查和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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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检查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兑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向被举报企业通风报信,在实际查处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
查举报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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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五)化工项目安全准入和分类整治情况 |
查化工园区所在县是否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
查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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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新项目和改造项目,是否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查。 非“两重点一重大”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由市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查,由各市政府及时报省政府审批。 |
对照省安委办的联合审查记录,查2020年以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新项目和改造项目名单。 查2020年以来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建设项目的省政府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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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五)化工项目安全准入和分类整治情况 |
检查是否存在对持续深化“四个一批”成果盯办不紧,安全分类整治不深入,“一企一策”改造提升不到位的问题。 |
查化工生产企业是否制定“一企一策”改造提升方案,以及提升措施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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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六)铁腕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情况。 |
检查各县是否按照《廊坊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廊安办〔2020〕6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研判、持续打击。 |
1.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建设情况。 2.查打非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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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检查现有化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
对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抽查企业的产品和储存介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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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注册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名称的非化工企业实际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问题。 |
1.抽查一般化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危化品的问题。 2.抽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名称的非化工企业实际产品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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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问题。 |
对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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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问题是否整治到位,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排查、打击到位,各地是否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 |
对照“小化工”专项整治台账,检查打击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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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七)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
查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是否全面落实“一库一策”整改提升方案,是否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
1.查大型油气储存基地的整改提升方案。 2.查整改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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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查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是否在6月30日前,全部配备并有效投用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雷电预警系统。 |
查“四个系统”建设、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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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查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是否在12月底前,按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要求,建设企业端安全风险管控平台。 |
查看信息化管控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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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查其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油气储存企业在6月30日前,是否全部配备气体检测、紧急切断和视频监控系统。 |
对照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油气储存企业名单,查“三个系统”建设、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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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八)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情况 |
查苯乙烯企业在3月31日前,是否对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自查,建立“两个清单”,严格落实整改闭环。县应急管理部门是否组织专家开展隐患排查,形成“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督促指导企业举一反三落实整改。 |
1.查看“两个清单”。 2.查整改提升方案和落实情况。4月30日前,完成苯乙烯企业专项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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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九)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
检查管道企业是否按照《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GB/T34346-2017),深入排查管道本体及其附属设施隐患,形成管道本体隐患清单,并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 |
登录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检查企业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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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企业在8月30日前,是否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等标准,对高风险区域进行全面识别,形成高风险区域清单,逐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完善“一区一案”,并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 |
登录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检查企业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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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是否对管道占压、间距不足、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穿越等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外部隐患清单。 |
查隐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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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0月31日前,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是否及时督促管道企业全部完成管道外部隐患整治,并录入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 |
登录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检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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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是否与管道企业建立日常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
查日常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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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十) 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情况。
(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情况。 |
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情况。检查化工园区是否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进一步完善“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并严格实施。 |
查是否制定“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 对照方案查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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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化工园区是否达到“十有”标准。 |
查是否有:1.规划体系;2.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3.“四至”范围;4.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5.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6.封闭化管理;7.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8.信息化平台;9.实训基地;10.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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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化工园区是否完成“两禁”整治。 |
1.查园区的“禁限控”目录和准入条件。 2.查是否止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居民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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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是否建设园区的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提升对化工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
查园区的智能化管控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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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十一)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
检查涉及老旧装置的企业是否对照《评估指南》完成自查评估,形成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台账,确定风险等级,并及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 |
查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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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企业是否制定“一装置一策”方案,建立淘汰退出、改造提升、严格管控装置的清单台账,并严格落实。 |
查“一装置一策”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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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存在否决项的老旧装置,是否在9月底前按时淘汰退出。 |
查否决项老旧装置退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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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2月15日前,评估为高风险的老旧装置,是否完善安全、设备和工艺管理措施,改造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设施。 |
查高风险老旧装置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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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应急管理局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对老旧装置的淘汰退出情况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建立清单台账。 |
查管控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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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十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情况。 |
检查各县是否按照企业主体、整体推进的要求,制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推进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 |
查各县的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实施计划及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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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部门、完成时限,人员保障、资金安排。 |
查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建设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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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是否全面辨识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风险管控措施。 |
查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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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是否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的考核机制,严格奖惩措施。 |
查考核机制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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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是否建立企业端的信息化系统,并将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运行的有关数据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全优运行。 |
1.查企业的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系统。 2.登录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是否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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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十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应用情况。 |
检查县级和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是否明确企业系统登记的主管科(股)室和系统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审核队伍。 |
查信息审核队伍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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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登记企业是否明确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审核员。 |
查企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息审核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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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相关人员是否登录使用新版系统电脑端并安装“危化品登记通”APP。 |
现场检查企业的系统管理人员现场登录电脑端和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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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在8月31日前,是否完成更新补录,是否按要求填报“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信息。 |
登录登记系统,检查各项信息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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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新纳入登记范围的一般化工、医药企业在8月31日前是否完成信息填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是否按要求填报“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信息。 |
登录登记系统,检查各项信息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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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在8月31日前是否更新核准“一书一签”,通过危化品登记系统生成“一企一品一码”。 |
查“一书一签”和安全信息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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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推动企业在产品包装、运输车辆上印刷、粘贴或拴挂安全信息码。 |
查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抽查企业产品包装、危货运输车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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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十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情况。 |
检查各县是否摸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以及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的底数,建立培训台账。 |
查培训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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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是否根据培训任务明确培训机构。 |
查培训机构招标招标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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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是否根据培训人员、内容、工伤预防费等情况,科学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类人员”培训的进度安排、课程时长和线上线下分布。 |
查培训方案、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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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是否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培训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开展情况好、效果佳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并形成制度性成果予以推广,健全长效机制。 |
查评估情况和总结推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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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十五)“消地协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情况。 |
检查企业是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要求,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制定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自查。 |
查企业的实施方案和自查隐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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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检查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是否成立联合检查组,并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开展全覆盖检查。 |
1.查联合检查组名单。 2.查全覆盖检查发现的隐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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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于企业自查、县级全覆盖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是否及时在专项督导检查系统上完成录入。 |
登录系统检查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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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企业是否完成问题隐患的整改闭环并举一反三。 |
查隐患整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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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各县是否积极协调地方主流媒体加强对检查督导宣传报道,切实发挥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作用。 |
查媒体报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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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十六)“五室”搬迁“回头看”情况。 |
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区“五室”搬迁清零专项行动的通知》(廊应急〔2021〕29号)的各项要求,生产装置区内“五室”是否搬迁到位。 |
对照“五室”搬迁台账检查实际搬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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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已搬迁的“五室”原址是否彻底清理完毕。 |
到“五室”原址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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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各县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开展“回头看”检查。 |
查“回头看”工作的部署和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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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十七)四库”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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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四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廊应急〔2021)111号)要求,对“四库”进行深入排查。 |
查企业是否进行了排查和自查自纠,是否建立“四库”排查清单和问题隐患整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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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四库”进行了专项检查。 |
查阅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移交文件,企业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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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企业自查和应急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是否整改闭环。 |
查阅企业自查和应急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是否整改闭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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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四库”内是否存在禁忌物料混存现象,是否存在违规超量储存、变更储存、临时储存等行为。 |
现场检查“四库”内存储和管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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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库房是否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
查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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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危废库是否有明确的风险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 |
查危废库是否有明确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开展了隐患排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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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十八)危险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训练情况。 |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关于深入开展化工、医药行业危险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廊应急〔2021〕49号)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岗位全面进行辨识确认,常态化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
1.查企业是否进行了安排部署。 2.查企业辨识的危险岗位台账。 3.查应急处置训练记录。 4.实地抽查危险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训练情况,是否能够做到无脚本盲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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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训练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
查阅应急管理部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移交文件,企业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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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十九)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检查督导情况。 |
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关于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廊市监发〔2022〕73号)要求。 |
1.查是否收到文件。 2.查是否进行了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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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年度自检和法定检验。 |
查阅特种设备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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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县级市场监管局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了全覆盖检查。 |
查阅两个部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移交文件,企业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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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二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
排查在建项目的化工装置安装作业是否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 |
查企业的申报记录。 |
|
84 |
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是否存在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 |
查承包方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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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建设单位是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进行了合法合规审查。 |
查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人员情况的是否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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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存在租借、冒用资质证书以及超越资质允许范围行为,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
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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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查现有化工企业是否对外委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外委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租借、冒用资质证书行为。 |
对照外委施工的记录,查企业审查记录以及对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情况是否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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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二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
外委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人证相符。 |
抽查外委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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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外委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查外委施工单位员工名单和实际施工人员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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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查评价机构的资质范围是否与所评价的项目相符,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承揽评价项目,或为规避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相互借用的情况。 |
查评价机构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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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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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二十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情况
(二十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重点检查仓库保管守卫、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产品买卖合同、安全教育培训等台账。 |
查安全管理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值班记录、买卖合同和培训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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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查企业的全员责任制和相关履职记录。 2.查人员的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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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围墙是否完整。 |
查分区设施和围墙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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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 |
测量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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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超过500m2的库房是否防火分区,防火墙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 |
查库房防火分区和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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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设施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 |
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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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库房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定员、定量、定级标识,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 |
1.查库房标识。 2.查实际储存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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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是否建设并有效使用安全监控系统。 |
查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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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是否私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用于储存。 |
现场检查建筑物及内部存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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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企业是否每日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保管人员是否定期对储存仓库及储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是否每天对库房内温、湿度进行检测记录。 |
查检查、检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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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购进或者储存冒牌、超标违禁及“假大空”等违规产品。 |
对照经营许可证查存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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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是否违反地方禁售规定,向省内单位及个人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
查销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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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库房内产品的码放是否符合GB50161和GB11652要求。 |
查库房产品的码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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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是否将危险等级高产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库房,库房是否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
查库房产品存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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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二十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情况 |
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
1.查流向登记标识码。 2.查系统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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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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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二十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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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是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进行监督考核。 |
查履职记录和考核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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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二十三)井站风险评估工作情况。 |
是否按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排查,形成重点井场、站场名单,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
查重点井场、站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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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是否对重点井场、站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对标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问题隐患清单,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
查自评报告和问题隐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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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和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重点井场、站场进行全覆盖深度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形成深度评估报告,督促指导有关重点井场、站场制定“一场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并严格实施。 |
查深度评估报告、“一场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和提升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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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二十四)井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
结合企业钻井安排,检查井控装置配套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是否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钻具内防喷工具是否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 |
查井控装置配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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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结合企业试油(气)和井下作业计划,检查是否安装井控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是否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并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
查井控装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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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是否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含硫化氢作业环境是否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并定期校验。 |
查硫化氢监测仪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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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二十五)设备设施风险管控工作情况。 |
检查企业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面落实设备设施设计和选型。是否在设备购置阶段正确规范和落实招标投、采购合同、监造安全要求,并在运输、仓储环节中保障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
查设备设施型号是否与设计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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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是否在安装使用阶段严格按照安装方案和操作手册进行施工、调试和投用前验收。 |
查企业相关文件与实际执行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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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是否规范油气储罐、输油泵、油气井、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关键设备的操作使用、备用切换、维保、检验检测、状态监测、检维修等完整性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和紧急处置。 |
查相关运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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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二十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检查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是否制定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 |
1.查培训制度。 2.查培训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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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 |
查特种人员的资格证和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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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企业是否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纸质档案。 |
查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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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二十七)外包工程管理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
检查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否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是否对外委施工队伍资质、机构、工程技术人员配备进行严格把关。 |
查承包商管理制度和机构资质、人员审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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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
查外委施工的安全管理协议和监督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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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问题,检查陆上石油开采技术服务企业是否存在租借、冒用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允许范围的违规行为。 |
对照施工记录,查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否属于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油气技术服务企业的员工,施工作业是否在许可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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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 |
党委政府部门问题情况 |
企业隐患情况 |
督查检查情况 |
对企业实施惩处情况 |
对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人问责情况 |
||||||||||||||||||||
总数 |
发现一 |
发现突 |
总 数 |
发现一 |
发现重 |
派出检查组数 |
检查党委政府部门数 |
检查企业数 |
经济 |
吊销暂扣证照 |
停产 |
关闭 |
警示约谈 |
联合惩戒 |
通 报 |
下达 整改令 |
党纪处分 |
政务 处分 |
移送 司法 机关 |
其他 |
|||||
发 现 数 |
已 整 改 |
发 现 数 |
已 整 改 |
发 现 数 |
已 整 改 |
发 现 数 |
已 整 改 |
||||||||||||||||||
(单位)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个) |
(家) |
(家) |
(万元) |
(家) |
(家) |
(家) |
(人) |
(家) |
(家) |
(个) |
(人) |
(人) |
(人) |
(人) |
安次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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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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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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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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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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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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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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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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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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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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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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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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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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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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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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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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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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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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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统计数据为累计数。
附件4
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名称 |
问题内容 |
整改时限 |
整改进展 |
是否完成整改 |
检查人员 |
整改责任人员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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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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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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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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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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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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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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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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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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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自查检查,对党委政府及部门存在的问题全部纳入该清单。 |
附件5
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领域 |
所在地(*市*县*乡、园区) |
隐患内容 |
整改时限 |
整改进展 |
是否 完成整改 |
检查 人员 |
整改责任人员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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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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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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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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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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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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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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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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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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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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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报送累计情况。对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 |
附件6
安全生产大检查追责问责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单位性质 |
人员级别 |
问责类型 |
问责原因 |
||||||||||||||
政府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集团 |
其它 |
厅局级 |
县处级 |
乡科级 |
一般干部 |
其他人员 |
约谈警示 |
联合惩戒 |
通报 |
下达整改令 |
党纪处分 |
政务处分 |
移送司法机关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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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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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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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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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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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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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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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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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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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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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追责问责清单数要与《汇总表》一致,问责原因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