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安全生产
关于开展“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4-02-21
1254

 

应急〔202421

廊坊市应急管理

关于开展“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廊坊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小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自动化、信息化程度较低,从业人员技能素质参差不齐,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为深刻吸取唐山科澳化学助剂有限公司“1·2”爆燃、山东菏泽市鄄城县“1·20”爆炸等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风险防范责任的末端落实持续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现决定开展 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范围内的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医药化工企业(仅限有化学反应的)。

二、整治时间

20242月至12月底。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整治台账县(市、区)应急管理辖区内小化工生产安全现状进行全面摸排,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逐企核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工艺流程与设计符合情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自动化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投用等情况,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见附件)

(二)强化教育培训。将全部小化工主要负责人纳入全省危险化学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能力考试范围,提高企业聘请专业人管专业事的主动性和主要负责人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达标要求,常态化开展涵盖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全员培训,把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三)严格设计复核与指导帮扶市局将组织专家企业总图布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公辅工程等生产实际与设计的符合性进行现场复核,特别是企业在改造、提升、优化等过程的变更管理情况,进行专家帮扶指导。20246月底前,对擅自改变设计、随意调整设施设备用途或存在变更管理缺失的,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复核,迅速整改问题隐患,10月底前针对整改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验收

(四)加强事故高发环节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动火等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全面深入辨识管控作业风险,杜绝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后果;加强开停车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开停车方案制定、审核备案、过程控制等各项要求;加强外委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严格审查外委施工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安全协议,加强作业过程管理。

(五)铁腕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要按照《河北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安委办〔202038)要求,不断健全完善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持续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含危险化学品),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小化工,要采取断然措施,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防死灰复燃。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国务院令第730)》移交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小化工安全风险管控,将安全专项整治抓细抓实抓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摸底,采取切实可行、实在管用的举措,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严格隐患整改。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小化工逐一核实,全面深入排查,对长期停产企业也要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做到应整治尽整治。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五落实措施,闭环整改。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整改走过场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将停产关闭措施落实到位,该停产的不能以责令整改代替,该关闭的不能以停产代替,以实际行动解决最后一公里责任措施不到位和执法宽松软虚问题。

(三)强化调度,严格责任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督导调度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抽查核实,对专项整治开展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上报省厅进行通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在每月24日前,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报送应急管理

联系人:刘大智  0316-2380868  13832629129

 

 

 

廊坊市应急管理    

202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