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应急〔2024〕21号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廊坊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小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自动化、信息化程度较低,从业人员技能素质参差不齐,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为深刻吸取唐山科澳化学助剂有限公司“1·2”爆燃、山东菏泽市鄄城县“1·20”爆炸等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风险防范责任的末端落实,持续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现决定开展 “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医药化工企业(仅限有化学反应的)。
二、整治时间
2024年2月至12月底。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整治台账。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辖区内“小化工”生产安全现状进行全面摸排,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逐企核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工艺流程与设计符合情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自动化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投用等情况,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见附件)
(二)强化教育培训。将全部“小化工”主要负责人纳入全省危险化学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能力考试范围,提高企业“聘请专业人管专业事”的主动性和主要负责人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达标要求,常态化开展涵盖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全员培训,把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三)严格设计复核与指导帮扶。市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总图布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公辅工程等生产实际与设计的符合性进行现场复核,特别是企业在改造、提升、优化等过程的变更管理情况,进行专家帮扶指导。2024年6月底前,对擅自改变设计、随意调整设施设备用途或存在变更管理缺失的,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复核,迅速整改问题隐患,10月底前针对整改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验收。
(四)加强事故高发环节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动火等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全面深入辨识管控作业风险,杜绝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后果;加强开停车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开停车方案制定、审核备案、过程控制等各项要求;加强外委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严格审查外委施工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安全协议,加强作业过程管理。
(五)铁腕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要按照《河北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安委办〔2020〕38号)要求,不断健全完善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持续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含危险化学品),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小化工”,要采取断然措施,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防死灰复燃。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移交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小化工”安全风险管控,将安全专项整治抓细抓实抓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摸底,采取切实可行、实在管用的举措,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严格隐患整改。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小化工”逐一核实,全面深入排查,对长期停产企业也要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做到应整治尽整治。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五落实”措施,闭环整改。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整改走过场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将停产关闭措施落实到位,该停产的不能以责令整改代替,该关闭的不能以停产代替,以实际行动解决“最后一公里”责任措施不到位和执法“宽松软虚”问题。
(三)强化调度,严格责任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督导调度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抽查核实,对专项整治开展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上报省厅进行通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在每月24日前,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刘大智 0316-2380868 13832629129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